兰州大学2019年研究生复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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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以报名时填写的学历为准)包括高职高专毕业生和本科结业生。
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时是否加试以《关于对部分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考生复试加试的公告》为准。
各招生学院要加强对同等学力考生本科主干课程的考核。加试科目不少于两门,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达到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每门加试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考试形式为笔试、闭卷,满分100分。
报考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的同等学力考生是否加试由招生学院自主确定,报考其他各专业的同等学力考生必须按要求进行加试。
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科目有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七)总成绩
总成绩=初试总分折合百分制成绩×X+复试笔试成绩×Y+复试面试成绩×Z。
其中,X为初试成绩权重,Y为复试笔试成绩权重,Z为复试面试成绩权重。X占50%-60%,X+Y+Z=1,X、Y、Z权重数值由各招生学院自主确定,同一个单位确定的权重应相同。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笔试成绩+面试成绩<120)不予录取。
(八)复试考试费
复试的考生应交纳复试考试费。根据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收费标准,笔试科目(含同等学力加试)30元/门/生,外国语口语及听力测试费20元/生。复试考试费由各招生学院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统一收取,专款专用。
五、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到指定医院(一般为兰州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六、录取
(一)拟录取名单确定
各招生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排名,由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研究确定拟录取名单。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破格复试考生和单独考试考生不得跨专业录取。
各招生学院不得将未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二)导师确定
所有拟录取的学术学位考生均须确定指导教师。在复试、录取期间,各招生学院要以适当方式,让考生了解每个导师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等情况,以便导师和考生之间进行合理的“双向选择”。
申请并获得“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学科研究生培养扶持基金”支持的导师只能招收1名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全日制学习方式考生的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双一流”建设院校或本科所学专业所在学科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在B及以上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他院校的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录取的推免生均全额享受国家助学金。
(2)第一志愿考取我校非在职全日制学习方式专业(除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下同)的 “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毕业专业学科排名(以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为准,下同)为B+及以上院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全额国家助学金;第一志愿考取我校非在职全日制学习方式专业的“一流学科”建设院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至少享受二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全额国家助学金。
(3)调剂录取为我校非在职全日制学习方式专业的“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毕业专业学科排名为B+及以上院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至少享受二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和全额国家助学金。调剂录取为我校非在职全日制学习方式专业的“一流学科”建设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一学年至少享受三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和全额国家助学金。
(四)录取类别确定
1.拟录取的单独考试和强军计划的考生,录取为回原工作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
2.拟录取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录取为回定向地区或工作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
3.拟录取的其他考生,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录取为非定向(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
拟录取为定向培养的考生,在录取前均须与学校签订录取协议书,毕业时按协议就业。
(五)其他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学院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入学报到前,一旦发现考生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各招生学院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校研字〔2006〕86号)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复查者,取消入学资格。
七、招生复试录取信息公开
各招生学院要高度重视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在复试、录取阶段,各招生学院须提前在本学院网站开辟专栏,对应公开的招生重要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准确、规范、及时、充分的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招生计划公开
各招生学院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专业计划。各招生学院确定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须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考生复试报到前一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和参加复试的考生公布。
(二)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公开
各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参加复试的考生对象与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复试方式、复试时间与地点安排、总成绩计算方法、 拟录取名单确定原则以及其他有关要求。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招生学院,其组织的复试录取工作一律无效。
各招生学院制定的复试录取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在考生复试报到前一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和参加复试的考生公布。
(三)复试考生名单公开
各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考生、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强军计划考生、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和享受初试加分政策考生等情况,要予以备注说明。
(四)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
各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各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对拟录取的破格复试考生、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强军计划考生、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和享受初试加分政策考生等情况予以备注说明。
公示期间,拟录取名单不得修改。拟录取名单若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五)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各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受理举报的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校研字〔2009〕61号)受理考生的质疑与申诉,及时调查处理。
八、严肃纪律
(一)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负总责;各招生学院研究生复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小组组长是本小组复试、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小组工作负责。
(二)各招生学院应切实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认真执行教育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制定科学、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加强对参与复试工作的各类人员的培训,及时公布复试及录取结果。正确处理好自主与自律的关系,增加透明度,坚决抵制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三)有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亲属所在学科专业复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要求严格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尤其是《复试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表》,严禁他人代填代签,“考生本人填写”栏必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并签名。
(五)对于违反招生纪律的招生学院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公平与公正。
九、其他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复试辅导,也禁止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举办或参与考研复试辅导活动。在此,提醒各位考生要对一些社会办学机构或非法网站的警惕及识别判断能力,不要相信所谓的“一对一专业辅导”、“”、“保录”等非法承诺,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十、申诉渠道
电话:0931-8912168
传真:0931-8912440
信箱:yzb@lzu.edu.cn
部门: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兰州大学城关校区贵勤楼319室
邮编:730000
十一、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