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19年研究生复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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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加强和改进复试工作对于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提高选拔质量,遴选优秀人才,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复试在优质生源选拔中的作用,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学校和院系(指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简称院系)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院系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由院系主管研究生教育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一般要求有1名院系党委(总支)负责人作为成员。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及相关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录取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
(三)各院系要以学科、专业或教研室、临床科室为单位成立以导师为主体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3人,并设立组长1名。组长应对复试的各个环节负责。复试小组负责确定复试具体程序、内容和评分标准,负责实施复试工作。复试小组下设秘书1名,负责复试记录和协助安排有关事宜。复试记录要做到详尽规范,并妥存备查。面试过程须录像(声音和图像同步),并妥存一年备查。
(四)各招生院系在复试前,应组织参与复试的教师熟悉复试工作的基本规范,掌握招生政策,增强复试教师的责任感。对考生进行复试时,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保证复试质量。
(五)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职责,并对本单位考生的复试录取结果负责。对于考生就复试结果提出的质疑,招生院系应认真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二、复试办法
(一)复试名单的确定
1、各学科复试基本分数线由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各学科当年的报考情况统一划定。
2、初试成绩符合我校复试基本要求者,由招生院系按学科、专业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本学科、专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和比例,由各院系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自行确定。
(二)资格审查
复试前须进一步确认考生资格。各院系应按照招生简章的规定严格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审查资料包括考生本科阶段成绩单,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生提供学生证)。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复试资格。
(三)命题和阅卷
复试的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工作均由院系负责。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机密材料,招生院系应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试题管理工作规定》,制定复试命题管理办法,严防泄题、漏题。
(四)复试时间、方式、内容及评分
1、各院系应在学校规定的复试时间内安排复试,并提早通知考生。
2、复试方式以笔试和面试为主,原则上应由专业课笔试、外语应用能力测试、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三部分构成,各院系可根据特殊要求,适当调整或增加考核方式。
3、复试内容以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及能力、综合素质及能力为主。复试总分应等于初试总分。
(1)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科目的总分占复试总分的20%,采取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2至3小时,具体由各院系确定。专业课笔试应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是否扎实、深厚和宽广,是否具备本专业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
(2)外语应用能力测试
外语应用能力测试总分占复试总分的20%。考试形式可为笔试或面试,具体方式由各院系自行确定。
(3)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
①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以面试为主,各院系可根据特殊要求,增加其他考核方式。
②考核内容
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应重点考查考生的知识结构、实践(实验)能力、综合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写作水平以及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考核总分占复试总分的60%。
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各院系自行确定。
③考核时间
每位考生的考核时间(含外语应用能力面试)一般不少于10分钟。
④考核办法
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要逐个进行考核。如果考生人数较多,考核可分组进行,但考生的分组一般应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各小组的评分标准要保持一致,参与考核的导师姓名不得提前公布。
考核一般采取由考生从试题中随机抽取题目,考核教师提问,考生当场回答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考核教师可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提问。考核情况要认真、详细记录。
⑤考核评分
每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考核教师现场独立为考生评分,任何人不得改动。在评分前可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核评价意见。考核教师各自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考生的最终考核分数。
三、复试成绩的使用
(一)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相加为入学考试总成绩,即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低于复试总分60%者;
2.未按规定参加复试者。
四、港澳台硕士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复试工作办法参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